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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幃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24,38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4.3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㈡新臺幣275,6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㈢新臺幣183,3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㈣新臺幣47,70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