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24,38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3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㈡新臺幣275,6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㈢新臺幣183,3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㈣新臺幣47,70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