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6,12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以新臺幣9,76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
違約金,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以新臺幣19,59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以新臺幣29,5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以新臺幣736,1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4月16日起至115年7月15日止,以新臺幣736,1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