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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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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李麗珍  
相  對  人  
債務人    福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查該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113年4月1日,是遲延利息即應自113年4月1日起算,債權人就113年4月1日前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