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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春億  



上列聲請人聲報成堡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成堡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現已
  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等件,聲請准予備查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4年6月10日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且於114年6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登報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3個月內申報債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在案。然聲請人於114年6月25日(以本院收文收狀章為準)即呈報清算完結,顯未完全履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3個月期間之申報債權程序,復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清算人應於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法,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