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62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國志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係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等金錢債權,而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則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