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30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詹方婷即詹芳婷
主 文
理 由
一、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勞工保險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執行標的顯屬不明,
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苗栗縣卓蘭鎮,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