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23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秀鑾即富山日本料理館
債 務 人 湯慶郎
債 務 人 湯立嘉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黃秀鑾即富山日本料理館對
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
分公司及查詢債務人等之郵局帳戶等,
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中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