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6046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國華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執行標的顯屬不明,
惟債務人
住所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