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70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所謂必要之執行費用,如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等即是(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
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通知其應於同年10月1日赴現場執行期日5日前,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價費用,該通知並於同年8月11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關於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27022號 財產所有人:杜李秀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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