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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7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0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所謂必要之執行費用,如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等即是(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通知其應於同年10月1日赴現場執行期日5日前,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價費用,該通知並於同年8月11日送達,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函在卷可稽首揭規定,裁定駁回關於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27022號 財產所有人:杜李秀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武界

864
766.00
全部

備考
杜李秀英(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