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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0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810號
聲明異議
即  債務人  劉偉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所扣押債務人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姓郵局(以下簡稱國姓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債務人依法領取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國保遺囑,不得強制執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810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5年1月16日由本院核發收取命令,並於115年1月30日由債權人收取完畢,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此有執行命令、國姓郵局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