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368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智邦
債 務 人 蔡碧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蔡碧娟對於
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吸引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直銷佣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新北市新莊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新北市新莊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第三人前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