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53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即如意光電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陳明債務人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即如意光電有限公司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執行法院逕行發給
債權憑證,足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即如意光電有限公司係位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
可稽,則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所在地之法院即
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