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伶榕
律師即被
繼承人古書榕之
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
繼承人古書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南投縣○○鎮○○路00○0號)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古書榕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古書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被繼承人古書榕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死亡,因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
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872號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