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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羿蓁  


債  務  人  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聖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分別簽發之㈠發票日112年1月20日,到期日為113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為15,000,000之本票乙紙、㈡發票日113年3月21日,到期日為113年10月28日,票面金額為19,000,000元之本票乙紙,㈢發票日113年3月21日,到期日為113年10月28日,票面金額均為5,000,000元之本票五紙,屆期經提示,分別尚餘㈠4,557,791元、㈡17,556,384元、㈢23,100,495元(五紙本票各尚餘4,620,099元未清償)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陳羿蓁、債務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聲請人主張之上開㈡、㈢所示之本票債權,伊係以坐落屏東縣九如鄉九清段之土地設定擔保上開債務,聲請人僅得就各筆債權分別擔保之不動產作為聲請標的,不應將所有土地、建物混作為全部債權之執行標的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主張前開之㈡、㈢之本票債權屬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屬實體事項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不得以前開之主張,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財產所有人:陳羿蓁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南投縣
草屯鎮
和平

  48
885.00
  全部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40
南投縣○○鎮○○段00地號
----------
碧山南路171巷12弄46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有牆、3層
一層:83.84
二層:69.43
三層:69.43
合計:222.70

全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