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靜即陳建豐之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陳建豐為被繼承人陳進榮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為此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法院准為公示催告等語。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等均為陳建豐之繼承人,因陳建豐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通知陳建豐補正,
詎陳建豐逾期
迄未補正,並已於114年12月3日死亡,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