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屈氏垂即陳建豐之繼承人  


            陳冠佑即陳建豐之繼承人  


            陳怡靜即陳建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建豐為被繼承人陳進榮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為此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法院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均為陳建豐之繼承人,因陳建豐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通知陳建豐補正,陳建豐逾期未補正,並已於114年12月3日死亡,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