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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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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相  對  人  璀璨年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4,63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636元係聲請人所支出,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4,63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