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
分公司
代 理 人 黃怡宸
相 對 人 王秋閎
王溢啟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埔簡字第3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原告支出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憑。
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6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