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惠郁
相 對 人 陳永芳
陳松峯
陳緯榛
陳姵儒
陳昱全
賴韋樺
賴煚昌
賴炯榮
曾玉珠
曾玉惠
曾玉枝
曾慶銘
楊益彰
楊益華
楊益瑞
楊芬菊
楊美良
楊進枝
陳淑偵
陳淑麥
陳淑峯
陳金鄖
陳彥淑
陳岳標
陳照明
陳昇光
陳昇志
陳昇日
陳純娟
張麥
陳進益
陳進到
陳敏子
陳幸子
陳婉子
陳蕙子
張阿慎
陳乾德
陳鳳雯
陳坤生
陳麗
陳敏
陳明得
陳建霖
陳映𡚱
陳論儔
陳金鍊
吳碧
吳麗姍
吳麗祝
吳麗芳
吳燕琴
吳建宏
黃美月
吳旻東
吳有
吳佳慧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各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
13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
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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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字第2825號 |
| | 聲請人預納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憑證序號AB00000000 |
| | 聲請人預納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憑證序號AB00000000 |
| | 聲請人預納 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 收據號碼:00000000000 |
| | 聲請人預納 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 收據號碼: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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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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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松峯、陳緯榛、陳姵儒、陳昱全、賴韋樺、賴煚昌、賴炯榮、曾玉珠、曾玉惠、曾玉枝、曾慶銘、楊益彰、楊益華、楊益瑞、楊芬菊、楊美良、楊進枝、陳淑偵、陳淑麥、陳淑峯、陳金鄖、陳彥淑、陳岳標、陳照明、陳昇志、陳昇日、陳純娟、陳昇光、張麥、陳敏子、陳幸子、陳婉子、陳進到、陳進益、陳蕙子、張阿慎、陳乾德、陳鳳雯、陳坤生、陳麗、陳敏、陳明得、陳建霖、陳映𡚱、陳論儔、陳金鍊、吳碧、吳麗姍、吳麗祝、吳麗芳、吳燕琴、吳建宏、黃美月、吳旻東、吳有、吳佳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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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93,717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 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 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 所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