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
相對人魏瑞章等人間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魏瑞章積欠聲請人債務,
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魏瑞章將名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其原為
要保人之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其他相對人,使自身限於無
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
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將
上開保險契約,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其他相對人之行為應予撤銷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將上開保險契約,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其他相對人之行為應予撤銷,其
法律關係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
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