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博韋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輝等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陳榮坤之繼承人之一陳文輝積欠聲
請人債務,
迄今未償還,據料被繼承人陳榮坤死亡後,陳文輝就被繼承人陳榮坤所遺有之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3建號建物(以下共同簡稱
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協議
分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致陳文輝均未分得。陳文輝將應繼承被繼承人陳榮坤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被繼承人陳榮坤之其他繼承人,使自身限於無
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
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06年9月18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又相對人應將106年9月18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
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等
公同共有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被繼承人陳榮坤之全
體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
並登記為被繼承人陳榮坤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法律關
係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其性質係
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
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