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中關於「查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3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
異議人,異議人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不服」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53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5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5月12日具狀聲明不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