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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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黃00
黃00
黃00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南投地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00號案件,列訴外人徐00為原告即
聲請人之
債務人,債務人徐00積欠款項多年皆未主動還款。債務人徐00於民國105年提起返還
特留分之訴,
惟徐00於訴訟進行中之107年10月31日死亡,經其
繼承人黃00、黃00、黃00
承受訴訟,原審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萬0820元,本件訴訟被告有
上訴,並註記和解,為查明被
上訴人即債務人徐00之
繼承人是否承受原應由徐00領取之和解款、明瞭徐00之遺產範圍為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請求准予閱覽本件和解筆錄及卷宗。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參照)。且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況且,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00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司法院
裁判書系統、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00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00號民事裁定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抗字第00號民事裁定網路印列本、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並非本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00號返還特留分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復未提出已得該事件當事人同意
閱卷之證明,且未釋明
上開返還特留分事件之結果與聲請人
債權之確保,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聲請人亦未釋明係何案件需要,卷內何資料與聲請人何案件有關,聲請人不得僅以上開徐00積欠聲請人債務為由,即可閱覽他人間家事事件卷宗內之資料。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 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