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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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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吳尚  

            吳素貞  


被      告  吳江海  

            吳江山  

            林惠滿(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


            吳柏霖(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



            吳怡旻(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


            吳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惠滿、吳柏霖、吳怡旻為被告吳得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妹。四、祖父母。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對被告吳江海、吳江山、吳得虎、吳得龍提起訴訟,請求回復繼承權被告吳得虎於114年1月20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林惠滿及長子吳柏霖、長女吳怡旻,且本院查無受理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之案件,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前揭規定,依職權命林惠滿、吳柏霖、吳怡旻為吳得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