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原 告 蘇雪逵
游雅婷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家錚、游宗憲、游雅雯等間就被
繼承人游樹旺之遺產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分配,均係屬財產權訴訟,而
按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二人之主張,其等因本件可受利益為新臺幣2,121,321元【計算式:1,096,518(原告蘇雪逵請求剩餘財產部分)+976,993(原告游雅婷主張先扣還代繳之部分)+〔(6,809,545-4,616,508-1,096,518-976,993)/5*2〕(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主張依
應繼分繼承之部分)=2,121,321,四捨五入至整數】,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1,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22,08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