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家穎
一、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業已與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向法院陳報受
監護宣告人劉家揚財產清冊並
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㈡受監護宣告人劉家揚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以及聲請人就任監護人後,受監護宣告人劉家揚之財產明細及支出明細及相關單據。
㈢受監護宣告人劉家揚名下有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證明,並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應說明聲請許可處分該建物之必要性;如該建號係誤植,亦應具狀更正。
㈣本件如許可處分後,依聲請人所提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由賣方劉家穎、劉家揚、劉家欣共同取得之新臺幣165萬元之價金預計匯入何人之帳戶?如何分配?受監護宣告人劉家揚所得分配金額為何?
㈤受監護宣告人劉家揚取得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同段4858建號建物、南投縣○○鄉○○○段00○0號土地之被
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