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小上字第3號
上列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3年度投小字第567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
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71條第1項明有定文。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者,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時,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對本院南投簡易庭113年12月18日113年度投小字第567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僅表明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而上訴人雖載有另狀補提理由,然
迄今已逾20日仍未
補正上訴理由,依據前開說明,其
上訴不合法,
無庸命其
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