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呂美珍
相 對 人 翔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南投縣私立朝日居
家長照機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於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受雇於
相對人並擔任居家照顧服務員;而聲請人於113年5月29日前往吳姓個案家中協助沐浴服務時,因個案家中浴室地面濕滑,致聲請人跌倒受傷而受有職業災害,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
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又依聲請人主張起訴之內容,
核屬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順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