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廖勇柱
相 對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故當事人經法扶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
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於相對人改制前之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擔任工級人員,年資已達22年8月,現被告已年滿55歲得請領退休金,故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等規定,訴請相對人給付退休金新臺幣114萬5,092元,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法扶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起訴狀、法扶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卷宗,觀諸聲請人於該事件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尚須經調查辯論,始知其是否有理,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本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瓊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