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雨蒼間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
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相對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
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協商成立,
爰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
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1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復
觀諸兩造於114年9月22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影本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