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於同年3月10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債務人自113年10月4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中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114年2月1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同年3月10日確定在案等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卷宗查明屬實,
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