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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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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就本院114年度聲再抗字第2號事件之審判長法官徐奇川聲請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