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瑋航即商寶工程行
許倫維即糸隹科技工程行
嘉晴工程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盛原金屬有限公司
共 同
葉韋佳 律師
相 對 人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0樓之0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盛『源』金屬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盛『原』金屬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同法第
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