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規定於聲請
再審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
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7日裁定命
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而
再審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足憑,則
本件再審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施俊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