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在馬祖南竿○○00000○○○之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服役中)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8,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
惟原告僅於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9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53頁),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繳納
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足佐(本院卷第59、63至71頁),依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