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李宣信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陳奇珍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太慶不動產有限公司、莊奇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40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6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
 ㈠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9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太慶不動產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12萬98元本息,被告莊奇昌應就其中106萬49元本息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陳奇珍則就其中106萬49元本息部分負不真正連帶給付之責;又於114年8月15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請求陳奇珍應另給付106萬49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3頁);陳奇珍(下稱反訴原告)於114年7月22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原告應給付156萬7,70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09頁、第215頁)。
 ㈡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8萬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23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2萬6,421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402元;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原告及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