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兆瑩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寀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彰
被 告 林宥伶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騰駿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經
被告劉騰駿具狀陳報
兩造已達成和解等語,是本件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