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之父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C000000-0之母
代號C000000-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均自民國114年 9月23日20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0日17時10分,接獲警方通報,查獲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以下分別簡稱案主1、案主2)之母代號C000000-B(下稱案母)
持有毒品及吸食器,而將案母及案主2人帶回警局,因案母將於隔日(即112年3月2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
期間案主2人恐無其他親友可協助照顧,故通知聲請人協助安置,後聲請人社工抵達警局,案母尚在進行筆錄,亦無法聯繫案主2之父即代號C000000-A(下稱案父)及其他親屬,聲請人遂於112年3月20日20時,緊急安置案主2人,並經本院 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
迄今。案主2人安置期間,案母除生下同母異父之案弟及案妹,
復於114年7月7日於埔里基督教醫院生下案小弟,則案母尚須照顧另3名案主手足共計5名子女,甚難同時照顧案主2人。又案母經濟上長期依賴社會補助及民間單位捐款,或案弟生父經濟援助,過往經常有房租無法
按時繳納情形,案父居住埔里,曾因違反保護令及施用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出獄後行蹤成謎,案父母
婚姻關係衝突,曾經本院核發
通常保護令,案父母於114年2月27日
離婚,案父於案主2安置期間亦未曾申請會面探視,親子關係疏離。案母販毒遭判刑5年,於114年2月12日經警方搜索住家,查獲案母持有毒品,司法案件仍審理中,案母經濟情況不佳,目前無業,工作收入不穩定,且
經查詢案主手足有多劑疫苗逾期未施打,上課紀錄亦有多次缺曠課情形。再案母居住處所經常變動,且曾向埔里鎮公所申請急難救助,急難事由為積欠多個月房租水電費,需要
養育多名子女。綜上,目前案主手足有遭疏忽照顧
之虞,且案母尚有司法案件審理中,顯見案母照顧
教養能力尚待提升,而案父親屬照顧意願低落,案家現階段亦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2人,案主2人
非延長安置無法妥以保護與照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案主2人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
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2年3月22日府社工字第1120070128號函、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4號、114年度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護字第13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預防接種紀錄、出缺席狀況、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證,並有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另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母對於
本件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案母表示沒有辦法接受;而卷內所示案父電話暫停使用,無法得知其意見,有電話
記錄在卷可查。本院審酌案母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無穩定之工作及收入,多仰賴社會補助金維生,居所亦經常變動,且案母除案主2人外,尚需扶養及照顧多名未成年子女,依案家現況,實難確保案主2人返家後可受妥適養護。又案主2人均為幼童,尚無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案主1之父不詳,案父與案主2親子關係疏離,卷內亦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2人,是認案主2人現階段仍暫不宜返回案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2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