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111021(真實姓名年籍及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甲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關係人即受
安置兒童之
外祖父      代號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自民國114年6月5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下稱案主)之母即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疑似有施用毒品導致情緒精神狀態不穩定,經醫師診斷為「其他興奮類依賴,伴有興奮劑引發伴有妄想」精神病症,並有多筆成人保護通報紀錄及兩次強制就醫紀錄。案母雖主要照顧者,但與案主及案主之外祖父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外祖父)同住生活,案主經常要面對案母對家戶或社區民眾之滋擾行為及情緒失控無理謾罵,倍感壓力且有自殺意念。評估案主長期面對案母精神議題無助,案主陳述擔心會持續遭受案母精神不當對待,故表意希望社工將自己帶離安置。案外祖父表述無力提供案主切保護,故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8時啟動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案母精神狀況不穩定且未服用精神科藥物,聯繫不易且不願與社工人員對話,居住地不明;案外祖父目前住居所不定,並稱不願意與案母聯繫及互動,而案父未有監護權亦表示暫不爭取,擔憂案母精神狀態導致後續受到騷擾。評估案主身心發展之虞,又案主現行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有限,如不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案主受案母的精神暴力,而案外祖父無法提供妥善保護,待評估案父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並推動案父積極爭監護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3年12月3日府社工字第1130296568號函、本院114年護字第38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憑,信為真;又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案母、案父、案外祖父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案母之電話撥打後轉語音信箱,而無法得知其意見;案外祖父則稱:小孩給社會局照顧比較好等語;案父之電話,撥打後無人接聽,而無法得知其意見,有電話紀錄在卷,本院審酌案父、案母已於112年11月22日離婚,協議由案母單獨行使負擔案主之權利義務,而本案現階段案母對主責社工態度不佳,無法溝通,致使處遇進度緩慢,而案父雖有會面意願,但對於案主親權爭取並無作為,而案主在照顧場所已有因案母之心理壓力出現,且同意續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此有上開匯總報告在卷可憑。足見,案主並無返家受案母照顧、保護之意願,案母亦無法可以提供案主適當之照顧、保護;至於案父是否有能力可以提供案主適當之照顧、保護,仍有待聲請人訪視、調查、評估。案主為幼童,尚屬年幼而缺乏完整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亦須穩定之照顧及生活環境,而卷內現在尚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案主,是認案主暫不宜返回案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