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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宙昇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國  
代  理  人  何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合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陳育暉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10月31日
58,000元
SCAA692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