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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連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芸  
代  理  人  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易伸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14年2月10日
32,814元
QN7409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