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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員林何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黎星   
代  理  人  藍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789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