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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凌宜  
代  理  人  廖品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謝凌宜
第一銀行
南投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0,000元
RA3474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