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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超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代  理  人  林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弘佳鐵材行
詹富智
第一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7月25
1,934,400元
RA7814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