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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唐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唐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4年7月31日
89,000元
RA774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