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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江麗娜  


相  對  人  
債務人    帝乙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8,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債務人帝乙鋼鐵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4紙,金額共計新臺幣1,218,000元,屆期提示無法兌現,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以為釋明。其中支票號碼HD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張梅英,債務人帝乙鋼鐵有限公司,債務人帝乙鋼鐵有限公司既非上開支票之發票人,依法自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是債權人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