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嘉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78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6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吳嘉葦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吳嘉葦尚積欠
聲請人233,78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並陳報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