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書妍  

            林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55,2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書妍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惠蘭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5,28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債務人何書妍自民國114年11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55,28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惠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287元
何書妍、林惠蘭
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287元
何書妍、林惠蘭
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