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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偉旗  

            曾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330,9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偉旗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曾鴻毅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萬2,10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偉旗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30,99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鴻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993元
曾偉旗、曾鴻毅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993元
曾偉旗、曾鴻毅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