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章淑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00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
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
聲請人在案,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102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2年8月13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
所載之固定年息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
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按約定內容計算方式計收
違約金。
㈢
嗣於103年5月7日雙方
合意仍就以每一個月為一期,自103年5月10日起,將未到期之本金
予以展延到期日至117年2月10日止,共分166期,以固定年息利率6%計算應收利息,平均攤還債務完畢。
㈣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4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123,003元整及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按原約定書第二十一條之約定:任何一宗對聲請人之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㈤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影本為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