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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章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00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102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2年8月13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所載之固定年息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按約定內容計算方式計收違約金
  ㈢於103年5月7日雙方合意仍就以每一個月為一期,自103年5月10日起,將未到期之本金予以展延到期日至117年2月10日止,共分166期,以固定年息利率6%計算應收利息,平均攤還債務完畢。
  ㈣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4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123,003元整及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按原約定書第二十一條之約定:任何一宗對聲請人之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影本為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