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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玄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8,3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4,1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7,2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9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6,9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120元
潘玄珍
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33%
002
新臺幣377,276元
潘玄珍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3
新臺幣246,952元
潘玄珍
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120元
潘玄珍
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77,276元
潘玄珍
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46,952元
潘玄珍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